谷某与杨某在一宗货物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杨某诉至法院,要求谷某给付合同中约定的贷款4000元。法院受理后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谷某提出杨某的妻子赵某曾向其借款l万元至今未还,谷某要求杨某用货款抵债并偿还剩余的6000元,对于此案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dmin2022-01-27  23

问题 谷某与杨某在一宗货物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杨某诉至法院,要求谷某给付合同中约定的贷款4000元。法院受理后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谷某提出杨某的妻子赵某曾向其借款l万元至今未还,谷某要求杨某用货款抵债并偿还剩余的6000元,对于此案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选项 A、追加赵某为第三人
B、中止给付货款的诉讼,先审理欠款案件
C、告知谷某另行起诉
D、将谷某的诉讼请求作为反诉与原来的诉讼合并审理

答案4

解析 本题涉及到了反诉、中止诉讼以及诉讼中的第三人,但实质上是考查诉讼标的,因此要求考生有一定的鉴别能力。诉讼标的是指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而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本诉的被告针对本诉的原告提出的一个独立的反请求。判断一个诉讼请求是否构成反诉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1)反诉的原告是本案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案的原告;(2)反诉旨在吞并、抵销或者消灭本诉的诉讼请求;(3)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讼请求,但同时与本诉又具有事实上的或者法律上的牵连关系;(4)反诉能够与本诉使用同一程序。本案中的谷某与杨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谷某和赵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不同时诉讼标的,且两个诉讼标的之间并无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联系,因此谷某在诉讼中针对赵某提出的诉讼请求并不构成本诉的反诉,当然也不能与本诉合并审理,故D选项不正确。既然谷某的请求不是本诉的反诉,而且是一个独立的诉讼请求,那么法院就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故C选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认为对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因为同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总之在第三人参加的诉讼中是只有一个诉讼标的。本案存在两个诉讼标的,且赵某与本案的诉讼标的并无任何关系,因此不能追加赵某为第三人,故A选项不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本案中的两个诉讼标的之间显然并不存在任何互为前提的关系,所以不用中止诉讼,故B选项不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Qyx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