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晓辉,大学毕业,为解决工作问题上访市人事局、劳动局。一日,因不服信访工作人员安排而在市人事局大吵大闹,致使人事局停止办公1小时。后经区公安分局处理,给予冯晓辉罚款200元的治安管理处罚。冯晓辉不服,于5月5日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但直至5月11日市公安

admin2009-03-25  26

问题 原告冯晓辉,大学毕业,为解决工作问题上访市人事局、劳动局。一日,因不服信访工作人员安排而在市人事局大吵大闹,致使人事局停止办公1小时。后经区公安分局处理,给予冯晓辉罚款200元的治安管理处罚。冯晓辉不服,于5月5日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但直至5月11日市公安局也未作出决定。冯晓辉遂于5月14日起诉至区人民法院,则该区人民法院应:

选项 A、受理此案
B、不予受理,理由是该案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C、不予受理,理由是治安行政案件以行政复议为前置,未经复议不得起诉
D、不予受理,理由是已过起诉期限

答案1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38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此,冯晓辉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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