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长乐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30万元,但由于税收工作人员的失误,只征收了24万元,2007年2月,税务机关要求该公司补缴6万元税款,并加收滞纳金。该公司拒绝交纳并诉诸相应的救助途径。下列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dmin2009-01-19  37

问题 2004年1月,长乐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30万元,但由于税收工作人员的失误,只征收了24万元,2007年2月,税务机关要求该公司补缴6万元税款,并加收滞纳金。该公司拒绝交纳并诉诸相应的救助途径。下列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选项 A、长乐公司应当补缴6万元税款,但不应缴纳滞纳金
B、长乐公司应当补缴6万元税款,并应缴纳相应的滞纳金
C、长乐公司有权申请复议,复议期间,有权不缴纳税款和滞纳金
D、长乐公司只能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先行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1,4,8

解析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第1款的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又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80条的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本案中不少税款是由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误导致的,不属于“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适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的情况,所以税务机关可以加收滞纳金。所以,选项A是错误的,而选项B则是正确的选项。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选项C是错误的,长乐公司首先应当把所欠税款和滞纳金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予以缴纳。同时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所以D选项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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