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大爷女儿五年前病故,留下一子甲。女婿乙一直与郭大爷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郭大爷继子丙虽然与其无扶养关系,但也不时从外地回来探望。郭大爷还有一丧失劳动能力的养子丁。郭大爷病故,关于其遗产的继承,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第67题)

admin2018-03-23  26

问题 郭大爷女儿五年前病故,留下一子甲。女婿乙一直与郭大爷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郭大爷继子丙虽然与其无扶养关系,但也不时从外地回来探望。郭大爷还有一丧失劳动能力的养子丁。郭大爷病故,关于其遗产的继承,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第67题)

选项 A、甲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B、乙在分配财产时,可多分
C、丙无权继承遗产
D、分配遗产时应该对丁予以照顾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遗产分割。《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为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在本题中,郭大爷的女儿先于郭大爷死亡,郭大爷女儿的儿子甲作为其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其母亲即郭大爷女儿的份额。郭大爷的女儿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甲只是代替其母亲继承,因此,同样代替其母亲的继承序位,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故A项是正确的。
    《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本题中,郭大爷女儿五年前病故,女婿乙一直与郭大爷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多分,故B项正确。郭大爷继子丙虽然不时从外地回来探望郭大爷,但是,由于与郭大爷并无扶养关系,因此,无权继承遗产,故C项正确。
    分配遗产时,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的养子丁是否应予以照顾存在一定争议。《继承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如果要严格适用该法条,此继承人分配遗产时若要获得照顾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生活有特殊困难并缺乏劳动能力。而本题中的养子丁仅仅丧失劳动能力而并未说明是否生活困难,应不属于应当予以照顾的范围,故D项错误。也许有些人会认为,丧失劳动能力当然意味着生活困难。也许大多情况下如此,但是,实践中也可能存在虽然丧失劳动能力但是并不生活困难(继承获得一定财产等)的情形,而在这种情形下,是没有必要对其进行照顾的。另外,从《继承法》的相关司法解释来看,丧失劳动能力一般是和生活困难结合作为得到特殊保护的并列要件的。例如:《继承法意见》第27条规定,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该意见第37条第1款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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