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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居住在Y省A县的王某早年丧妻,独自一人将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养大成人。大儿子王甲居住在Y省B县,二儿子王乙居住在Y省C县,女儿王丙居住在w省I题)县。2000年以来,王某的日常生活费用主要来自大儿子王甲每月给的800元生活费。2003年12月,由于物价上
常年居住在Y省A县的王某早年丧妻,独自一人将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养大成人。大儿子王甲居住在Y省B县,二儿子王乙居住在Y省C县,女儿王丙居住在w省I题)县。2000年以来,王某的日常生活费用主要来自大儿子王甲每月给的800元生活费。2003年12月,由于物价上
admin
2014-12-04
24
问题
常年居住在Y省A县的王某早年丧妻,独自一人将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养大成人。大儿子王甲居住在Y省B县,二儿子王乙居住在Y省C县,女儿王丙居住在w省I题)县。2000年以来,王某的日常生活费用主要来自大儿子王甲每月给的800元生活费。2003年12月,由于物价上涨,王某要求二儿子王乙每月也给一些生活费,但王乙以自己没有固定的工作、收入不稳定为由拒绝。于是,王某将王乙告到法院,要求王乙每月支付给自己赡养费500元。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下列几题。(2009年卷三第97~100题)
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选项
A、王某是本案的唯一原告
B、王乙是本案的唯一被告
C、王乙与王丙应当是本案的被告,王甲不是本案的被告
D、王乙、王丙和王甲应当是本案的被告
答案
A,B,C,D
解析
原告,是指为维护自己或自己所管理的他人的民事权益,而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的人,故王某争取赡养费而提起诉讼,其是唯一适格原告。A项当选。而对于本案被告的确定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1条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在子女为多人的情况下,这种赡养义务是一种共同的义务,因此王甲、王丙、王乙是王某赡养义务的共同承担者,是本案共同被告,D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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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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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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