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财经
甲、乙、丙、丁、戊于2010年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下称A公司),出资比例为22%、30%、20%、20%、8%。2014年A公司发生有关事项如下: (1)3月,甲向银行申请贷款时请求A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为此甲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按期召集了股
甲、乙、丙、丁、戊于2010年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下称A公司),出资比例为22%、30%、20%、20%、8%。2014年A公司发生有关事项如下: (1)3月,甲向银行申请贷款时请求A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为此甲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按期召集了股
admin
2020-05-23
49
问题
甲、乙、丙、丁、戊于2010年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下称A公司),出资比例为22%、30%、20%、20%、8%。2014年A公司发生有关事项如下:
(1)3月,甲向银行申请贷款时请求A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为此甲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按期召集了股东会,会议就A公司为甲提供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甲、乙、戊赞成,丙、丁反对,股东会作出了为甲提供担保的决议。
(2)6月,因A公司实力明显增强,乙提议将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此董事会按期召集了股东会,会议就变更公司形式事项进行表决时,乙、丙、丁赞成,甲、戊反对,股东会作出了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要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股东会作出的为甲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股东会作出的为甲提供担保的决议不合法。根据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题中接受担保的股东甲没有回避表决,不符合规定。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QnLoFFFM
本试题收录于:
中级经济法题库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类
0
中级经济法
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导致汇票无效的情形有()。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有关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下列各项中,属于该有关决议的有()。
下列选项中,关于金融商品转让的说法正确的有()。
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该担保人的权利有()。
甲、乙、丙三个股东组建了A有限责任公司。后甲因为欠债,自身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在其债权人的请求下,法院决定依据法院判决强制执行甲在A公司的股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水泵一台,为支付货款,签发了一张以自己为出票人、以乙公司为收款人、以M银行为承兑人、票面金额为30万元、到期日为8月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并交付给乙公司。甲公司和M银行均在该汇票上进行了签章。乙公司的财务人员A利用工作之便,将上述汇票扫描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水泵一台,为支付货款,签发了一张以自己为出票人、以乙公司为收款人、以M银行为承兑人、票面金额为30万元、到期日为8月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并交付给乙公司。甲公司和M银行均在该汇票上进行了签章。乙公司的财务人员A利用工作之便,将上述汇票扫描
甲公司是一家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000万元。董事会有10名成员。最大股东李某持有公司8%的股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甲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有()。
下列采购活动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调整的有()。
我国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是()。
随机试题
川崎病的主要死因是
A.交感胆碱能纤维B.副交感胆碱能纤维C.交感肾上腺素能纤维D.副交感肽能纤维E.多巴胺能纤维支配全身皮肤大多数小汗腺的神经纤维是
刘某拾得一张金额为10万元的银行汇票,遂私刻票据权利人印章将票据背书转让给自己的公司,然后持票向银行提示付款成功。下列选项中的正确表述是()。
会计要素是对会计对象按经济特征所作的分类,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要素可分为()。
在设计阶段,投资控制的重点工作是( )。
某施工单位承接了一段二级道路施工,其中包括3道结构形式和工程量基本相同的涵洞。根据工期要求,对于3道涵洞施工要求组织几个相同的工作队,在同一时间、不同的空间上进行施工。按照资源计划的要求,施工涵洞时安排的技术工人主要有测量工、机修工、钢筋工、木工、混凝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该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企业承包建设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以自项目经营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2008+32008的个位数是几?
Fool_____Michaelis,hecouldnothavedonesuchathing.(2014)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