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4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保管合同,约定乙为甲保管一批木材,期限半年,保管费2万元,提货时支付。同年7月,甲公司与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将该批木材卖与丙公司,由丙公司直接到乙公司提货。合同签订后,甲公司通知乙公司交货给丙公司。同年10月5日,丙公

admin2009-02-14  25

问题 2004年5月4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保管合同,约定乙为甲保管一批木材,期限半年,保管费2万元,提货时支付。同年7月,甲公司与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将该批木材卖与丙公司,由丙公司直接到乙公司提货。合同签订后,甲公司通知乙公司交货给丙公司。同年10月5日,丙公司到乙公司提货,乙公司扣留价值约2万元的木材,其余的交给了丙公司,丙公司遂起诉乙公司,要求乙公司交付扣下的部分木材。对此案件,分析错误的是(    )。

选项 A、法院应要求丙公司变更被告,否则驳回其起诉
B、乙公司扣留木材构成对甲公司的违约
C、乙公司扣留木材构成对丙公司的违约
D、法院应支持丙公司的请求

答案2,4,8

解析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标的物。本案有两个合同,甲、乙间的保管合同和甲、丙间的买卖合同。乙、丙之间并无合同关系,故丙不能直接起诉乙,而应起诉甲,由甲要求乙交付木材。甲未支付保管费,乙有权留置相应价值的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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