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为运石头建房租用田某毛驴一头,租期为当年11月20日到次年11月20日,当年12月10日,田某因急需用钱将毛驴卖给了李某,双方于当日签订了合同。次年5月7日该毛驴产下了一头小驴,则小驴应属于谁?( )。

admin2014-04-28  17

问题 李某为运石头建房租用田某毛驴一头,租期为当年11月20日到次年11月20日,当年12月10日,田某因急需用钱将毛驴卖给了李某,双方于当日签订了合同。次年5月7日该毛驴产下了一头小驴,则小驴应属于谁?(    )。

选项 A、小驴应归田某所有,因为毛驴的所有权属于田某,其孳息也应归田某
B、小驴应归田某、李某共有,因为小驴是在租用期间生下的
C、小驴应归李某所有,因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成立时就完成了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D、小驴应归田某所有,因为买卖不破租赁,即使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孳息也不转移

答案4

解析 本题涉及买卖合同中孳息归属问题。依《合同法》第133条及第163条规定,买卖合同中,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外,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孳息均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方。另依《合同法》第140条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本题中,买受人李某已依租赁合同占有了标的物,在买卖合同成立生效时,即12月10日,为交付完成时间。此后,标的物产生的孳息自应归买受人所有。故本题选项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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