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甲公司不服A市B区法院对其与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判决,上诉至A市中级法院,A市中级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决。2011年3月,甲公司与丙公司合并为丁公司。之后,丁公司法律顾问在复查原甲公司的相关材料时,发现上述案件具备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关于该案

admin2021-11-02  29

问题 2010年7月,甲公司不服A市B区法院对其与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判决,上诉至A市中级法院,A市中级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决。2011年3月,甲公司与丙公司合并为丁公司。之后,丁公司法律顾问在复查原甲公司的相关材料时,发现上述案件具备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关于该案件的再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第45题)

选项 A、应由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
B、应由甲公司与丙公司共同向法院申请再审
C、应由丁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
D、应由丁公司以案外人身份向法院申请再审

答案C

解析 本题比较简单,考查再审当事人的确定问题。根据《民诉法解释》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本题中,甲公司与丙公司合并后,因合并前的合同发生的民事纠纷,应以合并后的丁公司为当事人申请再审。甲公司和丙公司合并后,其民事主体地位丧失,不能以其名义再行诉讼。因此,选项C正确,其他A、B、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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