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约定:“甲的儿子如果去外地工作,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即行生效。”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为( )。(2010年单选33)

admin2014-08-14  39

问题 甲与乙约定:“甲的儿子如果去外地工作,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即行生效。”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为(    )。(2010年单选33)

选项 A、消极的解除条件
B、积极的解除条件
C、消极的廷缓条件
D、积极的延缓条件

答案D

解析 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是以条件的效力为标准而区分的。延缓条件的作用,在于使民事行为暂时不生效,解除条件的作用,在于使条件所附的已生效的民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积极条件是以所设事实发生为内容的条件;消极条件是以所设事实不发生为内容的条件。本题中所附条件“甲的儿子去外地工作”若成立,则“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即行生效,很显然属于积极的延缓条件。本题应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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