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必要共同诉讼人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表述,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dmin2014-10-16  67

问题 下列关于必要共同诉讼人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表述,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选项 A、两者的参诉方式相同
B、两者的诉讼地位相同
C、两者行使诉讼权利的程序要求相同
D、两者对裁判结果不服的救济方式相同

答案D

解析 根据《民诉意见》第5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以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可见,必要共同诉讼人可以被法院追加进入诉讼,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能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因此,选项A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理论,必要共同诉讼人可以处于共同原告的诉讼地位,也可以处于共同被告的诉讼地位,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能处于参加之诉的原告地位,因此,选项B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的规定,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可见,必要共同诉讼人其中一人行使诉讼权利需经其他共同诉讼人同意;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作为参加之诉的原告,可以独立行使原告的全部诉讼权利。因此,选项C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理论,第一审裁判结果涉及其实体权利义务的当事人均有权提起上诉,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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