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方与万锦伟口头约定,薛方以20万元的价格将其收藏的一尊和田玉观音像卖给万锦伟,万锦伟支付价款后薛方于1个月内交付该玉观音。万锦伟支付价款后的第三天,听说薛方已于两天前以25万元的价格约定将此玉观音卖给了李培成,但尚未交付。万锦伟于当天来到薛方家中,乘薛方

admin2012-09-16  38

问题 薛方与万锦伟口头约定,薛方以20万元的价格将其收藏的一尊和田玉观音像卖给万锦伟,万锦伟支付价款后薛方于1个月内交付该玉观音。万锦伟支付价款后的第三天,听说薛方已于两天前以25万元的价格约定将此玉观音卖给了李培成,但尚未交付。万锦伟于当天来到薛方家中,乘薛方不注意偷偷拿走该玉观音。3天后,万锦伟在家中以35万元的价格将此玉观音卖给不知情的余海波,当场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一个星期后,薛方方知此事。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选项 A、薛方有权请求万锦伟承担赔偿责任
B、薛方有权请求余海波返还该玉观音
C、李培成有权请求余海波返还该玉观音
D、李培成有权请求薛方交付该玉观音

答案C

解析 薛方与万锦伟之间虽已成立买卖合同,且买受人万锦伟已经支付了全部价款。但是,薛方并未交付买卖的标的物,万锦伟偷偷拿走玉观音的行为不构成交付,因此万锦伟不能因此取得该玉观音的所有权。就其偷走行为构成侵权,自然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故A项正确。
    万锦伟对玉观音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并且属于占有“脱离物”的情形。万锦伟将该玉观音出卖给余海波的行为,属于出卖占有脱离物的行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之。由于是脱离物,所以即使余海波属于善意。也不得主张构成善意取得该玉观音的所有权。余海波属于“现在的”的无权占有人,薛方有权请求余海波返还该玉观音。故B项正确。
    薛方与李培成之间的买卖合同虽属有效,但合同具有相对性,李培成仅仅属于债权人,不属于玉观音的所有权人,无权请求余海波返还该玉观音。故C项错误。
    由于该玉观音的所有权仍然归属于薛方,在履行上尚属可能,李培成有权请求薛方交付该玉观音。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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