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宣告死亡的说法,下列哪些是错误的?

admin2022-03-15  23

问题 关于宣告死亡的说法,下列哪些是错误的?

选项 A、申请撤销死亡宣告的利害关系人有顺序先后的限制
B、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登记失踪之日起计算
C、被宣告失踪的人的财产,一律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代管
D、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继承法》取得其财产者返还原物或给予适当补偿

答案A,B,C

解析 根据《民通意见》第25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故A项错误。
    根据《民法通则》第23条第2敖规定:一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故B项错误。
    根据《民法通则》第21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敖、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故C项错误。
    根据《民通意见》第40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故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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