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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军与邻居王昌因琐事发生争吵并相互殴打,之后,张志军诉至法院要求王昌赔偿医药费等损失共计3000元。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张志军向法院申请事发时在场的方强(26岁)、路芳(30岁)、蒋勇(13岁)出庭作证,法院准其请求。开庭时,法院要求上列证人签署保证书,方
张志军与邻居王昌因琐事发生争吵并相互殴打,之后,张志军诉至法院要求王昌赔偿医药费等损失共计3000元。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张志军向法院申请事发时在场的方强(26岁)、路芳(30岁)、蒋勇(13岁)出庭作证,法院准其请求。开庭时,法院要求上列证人签署保证书,方
admin
2018-03-24
25
问题
张志军与邻居王昌因琐事发生争吵并相互殴打,之后,张志军诉至法院要求王昌赔偿医药费等损失共计3000元。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张志军向法院申请事发时在场的方强(26岁)、路芳(30岁)、蒋勇(13岁)出庭作证,法院准其请求。开庭时,法院要求上列证人签署保证书,方强签署了保证书,路芳拒签保证书,蒋勇未签署保证书。法院因此允许方强、蒋勇出庭作证,未允许路芳出庭作证。张志军在开庭时向法院提供了路芳的书面证言,法院对该证言不同意组织质证。关于本案,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合法的?(2015年卷三79题,多选)
选项
A、批准张志军要求事发时在场人员出庭作证的申请
B、允许蒋勇出庭作证
C、不允许路芳出庭作证
D、对路芳的证言不同意组织质证
答案
A,B,C,D
解析
本题考查证人证言。《民诉解释》第11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本题中,张志军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法院应当允许,A选项是合法的。《民诉解释》第119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第120条规定:“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证人蒋勇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签署保证书也可以作证,所以,B选项是合法的。证人路芳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签署保证书,不得作证,其意见不能在法庭上质证,所以,C、D选项是合法的。所以,A、B、C、D选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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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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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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