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某,15岁,因涉嫌抢劫罪被依法提起公诉。甲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即指定律师宁某作为戴某的辩护人。在开庭审理时,戴某以辩护不力为由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李某,合议庭同意。在重新开庭后,戴某再次拒绝李某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理?(

admin2012-09-10  25

问题 戴某,15岁,因涉嫌抢劫罪被依法提起公诉。甲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即指定律师宁某作为戴某的辩护人。在开庭审理时,戴某以辩护不力为由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李某,合议庭同意。在重新开庭后,戴某再次拒绝李某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理?(   )

选项 A、应当准许,但戴某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必须由人民法院再为其指定辩护律师
B、不予准许
C、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D、应当准许,但戴某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为其指定辩护律师,戴某可以自行辩护

答案2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未成年被告人拒绝辩护的问题。  《刑诉解释》第165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二)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而《刑诉解释》第 36条的规定是:“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具体到本案,根据《刑诉解释》第165条的规定,当戴某第一次当庭拒绝辩护人宁某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李某时,合议庭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但是重新开庭后,戴某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李某为其辩护时,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理,则应视具体情况而定:被告人具有《刑诉解释》第3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反之,则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本案被告人戴某年仅15岁,系未成年人,属于《刑诉解释》第36条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即“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所以,根据《刑诉解释》第165条第(二)项的规定,当戴某再次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时,合议庭应当不予准许。因此,选项B正确,A、C、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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