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下列哪些情形的案件不适用督促程序?

admin2017-03-14  31

问题 具有下列哪些情形的案件不适用督促程序?

选项 A、债务人下落不明但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B、债务已近履行期,义务人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债务
C、劳务合同履行期限已界满,债务人拒不提供劳务
D、债务已到期但数额尚不能确定

答案A,B,C,D

解析 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申请,以支付令的形式,促使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的特殊程序。根据最高院《民诉意见》第218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的,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故选项A不能适用。
   《民诉意见》第215条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1)请求给付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的;(3)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的;(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通知不予受理。”可见,必须是到期债务才能适用督促程序,故选项B、C、D均不能适用督促程序。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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