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余兼课是高校教师实际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某校的一项统计表明,法律系教师的人均业余兼课的周时数是3.5,而会计系则为1.8。因此,该校法律系教师的当前人均实际收入要高于会计系。 以下哪项如果为真,将削弱上述论证? I.会计系教师的兼课课时费

admin2018-03-02  28

问题 业余兼课是高校教师实际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某校的一项统计表明,法律系教师的人均业余兼课的周时数是3.5,而会计系则为1.8。因此,该校法律系教师的当前人均实际收入要高于会计系。
    以下哪项如果为真,将削弱上述论证?
    I.会计系教师的兼课课时费一般要高于法律系。
    Ⅱ.会计系教师中当兼职会计的占35%;法律系教师中当兼职律师的占20%。
    Ⅲ.会计系教师中业余兼课的占48%;法律系教师中业余兼课的只占20%。

选项 A、I、Ⅱ和Ⅲ。
B、仅I。
C、仅Ⅱ。
D、仅Ⅲ。
E、仅I和Ⅱ。

答案E

解析 数字型削弱题(收入)。
  题干:法律系教师的人均业余兼课的周时数是3.5,而会计系则为1.8法律系教师的当前人均实际收入要高于会计系。
  I项,削弱题干,因为收入=课时费×课时数,本项说明会计系的教师虽然课时数少,但是课时费高,那么兼职收入未必比法律系低。
  Ⅱ项,削弱题干,‘注意题干中的结论比较的是两个系的教师的“平均收入”而不是“平均业余兼课收入”,Ⅱ项说明,虽然会计系的教师业余兼课的不如法律系多,但业余做会计的比例高于法律系教师中业余做律师的比例,那么这样的兼职收入,可能会导致会计系的教
  师收入更高。
  Ⅲ项,不能削弱题干,因为题干中的论据是“人均业余兼课的周时数”,这个数值与有多大比例的老师兼课没有关系,只与老师人数和兼课总时数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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