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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山公司(住所位于甲市A区)与红叶公司(住所位于乙市B区)签订了一份建筑合同,由红叶公司承建香山公司丙市分公司的办公楼(位于丙市C区)。双方同时还约定因履行该建筑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向甲市A区法院起诉或者向乙市B区法院起诉。办
香山公司(住所位于甲市A区)与红叶公司(住所位于乙市B区)签订了一份建筑合同,由红叶公司承建香山公司丙市分公司的办公楼(位于丙市C区)。双方同时还约定因履行该建筑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向甲市A区法院起诉或者向乙市B区法院起诉。办
admin
2014-02-25
32
问题
香山公司(住所位于甲市A区)与红叶公司(住所位于乙市B区)签订了一份建筑合同,由红叶公司承建香山公司丙市分公司的办公楼(位于丙市C区)。双方同时还约定因履行该建筑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向甲市A区法院起诉或者向乙市B区法院起诉。办公楼建成后,因办公区的附属设施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香山公司与红叶公司协商无果,香山公司向法院起诉。诉讼中双方主动申请法院调解,在调解中红叶公司承认工程所用水泥不合要求,因而影响了工程质量,但双方就赔偿无法达成协议。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下列题:(2008—卷三—97~100,任)
红叶公司在调解中承认承建的附属设施存在质量问题,关于法院如何认定该事实,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选项
A、因被告红叶公司已在调解中承认了存在质量问题,形成自认,法院可以直接认定该事实
B、法院不能直接认定该事实,但可以作为对被告不利的证据
C、法院不能直接认定该事实,也不得作为对被告不利的证据
D、法院可以在庭审中再次询问被告红叶公司,若红叶公司既不承认,也不否认,法院可以认定该事实成立
答案
C,D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7条的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本案中,红叶公司对质量问题的承认是调解中的承认,应适用此规定,因此法院不得直接认定该事实,也不得在其后将此作为不利于红叶公司的证据,C项正确,A、B两项错误。另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8条的规定,诉讼过程中,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D项符合此条件,是正确的。本题答案为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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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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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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