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东区的甲公司与位于西区的乙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钢材1000吨,双方的交货地点为乙公司在南区的仓库。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时向乙公司提供了钢材,但乙公司仅支付了部分钢材款,剩余 60万元一直未支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些? (

admin2014-04-28  25

问题 位于东区的甲公司与位于西区的乙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钢材1000吨,双方的交货地点为乙公司在南区的仓库。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时向乙公司提供了钢材,但乙公司仅支付了部分钢材款,剩余 60万元一直未支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些? (    )

选项 A、甲公司可以向西区或者南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的钢材款60万元
B、甲公司可以向西区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通过督促程序实现其权利
C、西区人民法院不能发出申请支付令,因为本案是合同纠纷
D、西区人民法院能发出申请支付令,因为本案符合督促程序的适用条件

答案A,B,D

解析 该案件符合督促程序适用的条件。凡是能够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均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本案虽为合同纠纷,但合同实际履行后仅剩金钱的给付,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因此, AB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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