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单选31)担保物权人在其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以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这体现的是担保物权法律属性中的( )。

admin2017-03-24  16

问题 (2006年单选31)担保物权人在其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以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这体现的是担保物权法律属性中的(    )。

选项 A、变价受偿性
B、物上代位性
C、不可分性
D、从属性

答案C

解析 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优先受偿性等特征。不可分性是指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就标的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具体而言,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之前,得对于标的物整体主张权利;标的物的部分变化或债权的部分变化均不影响担保物权的整体性。可见,选C项。变价受偿性是指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担保物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协议以标的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标的物所得的价款受偿的权利。物上代位性是指在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担保物权的存在、转移和消灭均从属于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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