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侵权纠纷一案,法院受理后,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其中送达给被告乙的,开庭传票的签收人是乙的父亲丙。开庭时,被告乙没有到庭,经查乙已经下落不明6个多月。法院如何对待此种情况?

admin2009-05-14  32

问题 甲与乙侵权纠纷一案,法院受理后,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其中送达给被告乙的,开庭传票的签收人是乙的父亲丙。开庭时,被告乙没有到庭,经查乙已经下落不明6个多月。法院如何对待此种情况?

选项 A、对本案可以进行缺席判决
B、对本案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C、对被告乙应当适用公告送达方式
D、对被告乙可以适用留置送达方式

答案4

解析 本题考点是被告下落不明时民事诉讼程序上的解决方式。选项A是一个干扰项,《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乍一看本案中法院已对被告送达传票,而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可以适用缺席判决。事实上,本案中乙并不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因为乙是在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只有对其适用公告送达才可视为已送达。因此对乙不能直接适用缺席判决,A选项不正确。《民事诉讼法》第84条第1款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因此,乙满足公告送达的条件,所以C选项正确。《民事诉讼法》13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本案中乙并非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因此法院不能裁定中止审理,故B选项不正确。《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留置送达出现在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情况下,本案中乙并不是拒绝签收,而是下落不明,故不适用留置送达,D选项不正确。因此,本题答案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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