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与赵林之间因借款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王亚对欠赵林500元表示认可,但表示当时并没有约定利息。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dmin2014-02-08  21

问题 王亚与赵林之间因借款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王亚对欠赵林500元表示认可,但表示当时并没有约定利息。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选项 A、法院应当认定王亚欠赵林500元的事实
B、法院应当认定王亚欠赵林500元的事实,并推定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利息
C、法院可以要求赵林继续对借款500元的事实举证
D、王亚表示认可后就不能再否认了

答案1

解析 《民诉证据规定》第8条:“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民诉证据规定》第74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由此,对于当事人自认的事实,法院应当予以认定,撤回自认是有条件限制的,而并不是说绝对不允许撤回。由于本案中主要的行为构成自认,因此A为正确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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