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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的区别和联系。[中国政法2021年研]
共同侵权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的区别和联系。[中国政法2021年研]
admin
2022-09-19
54
问题
共同侵权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的区别和联系。[中国政法2021年研]
选项
答案
(1)二者的概念: ①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是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正当性基础。 ②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的危险行为,其中的一人或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但无法确定实际侵害人的侵权行为。 (2)二者的联系:都属于数人侵权行为。 (3)二者的区别在于: ①行为人主观状态的不同。共同侵权行为人具有共同过错或过失;共同危险行为人不具有共同过错。 ②加害人能否确定不同。共同侵权行为中加害人为行为人;共同危险行为中不能确定谁的行为实际造成了损害后果的发生。 ③因果关系不同。共同侵权行为中行为人与损害结果都有因果关系;共同危险行为并非所有行为人都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④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不同。共同侵权采取过错责任原则,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承担举证责任;共同危险采取过错推定原则,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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