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日,甲公司将其小汽车作价20万元卖给乙公司,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书面买卖合同,乙公司已经付款,但甲公司尚未将该车交付给乙公司。 2012年4月3日,甲公司又将该车作价25万元卖给不知情的丙公司,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书面买卖合同,甲公司于2012年4

admin2019-07-12  53

问题 2012年4月1日,甲公司将其小汽车作价20万元卖给乙公司,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书面买卖合同,乙公司已经付款,但甲公司尚未将该车交付给乙公司。
2012年4月3日,甲公司又将该车作价25万元卖给不知情的丙公司,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书面买卖合同,甲公司于2012年4月5日将该车交付给丙公司,并于2012年4月8日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2012年4月10日,丙公司将该车出租给丁公司,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书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6个月。
2012年4月20日,丙公司又将该车抵押给戊公司,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并于2012年4月2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问:
戊公司的抵押权是否可以对抗丁公司的租赁权?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戊公司的抵押权不可以对抗丁公司的租赁权。《物权法》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本题中,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在先,戊公司取得抵押权在后,丁公司的租赁权不受抵押权的影响。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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