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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我国的三种修宪方式及特点。
论述我国的三种修宪方式及特点。
admin
2017-06-30
26
问题
论述我国的三种修宪方式及特点。
选项
答案
我国的三种修宪方式及特点: (1)全面修改是指依法对原宪法进行大部分内容的修改。特点:国家性质和制宪权根源未变、以原宪法规定程序进行、修宪机关整体通过并重新公布宪法。修改的原因一般是由于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大部分内容不适应现实,例如75宪法、78宪法、82宪法。 (2)部分修改是指依法对宪法部分内容的调整或变动。包括两种情况: ①通过修宪决议进行的部分修改,如1979年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实现了对78年宪法的部分修改,即县级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扩大直选范围等等。又如1980年,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的决议》即取消该条关于“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的权利”,也属于部分修改。特点:变动原文即以新内容代替旧内容或废除某些规定、重新公布宪法。 ②通过修正案进行的部分修改,即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增删宪法的内容,附于宪法典之后,如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又如1955年对1954年宪法关于立法权的第22条的修正,都未直接变更文字,只是形成了《关于授权常务委员会制定单行法规的决议》改变了只有人代会是唯一立法机关的弊端;再如1982年又授予较大市、县具有“半立法权”的地位,也是对宪法的补充和修改。特点:用法律补充宪法(不变动原文)、后法优于前法、不重新公布宪法。 宪法修正案的三种功能:a.废除宪法原来的条款或内容,如美国废除酒类售卖的禁止;b.变动宪法中的规定,如1993年市场经济的提出;c.增补宪法的条款或内容,如1988和2004年宪法修正案增加对“私营经济地位的确认”。 (3)无形修改是指在宪法条文未作变动的情况下,由于社会的发展、国家权力的运作等,使宪法条文本来的含义发生了变化。无形修改不是宪法修改机关依据宪法规定程序而进行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非真正意义上的修改,但却具有相同的效果,因而属于广义的宪法修改。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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