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订立合同,约定甲于2011年3月1日句乙供货,乙在收到货物后1个月内一次付清全部价款。甲依约供货后,乙未付款。若甲一直未向乙主张权利,则甲对乙的付款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为( )。

admin2015-07-16  42

问题 甲、乙订立合同,约定甲于2011年3月1日句乙供货,乙在收到货物后1个月内一次付清全部价款。甲依约供货后,乙未付款。若甲一直未向乙主张权利,则甲对乙的付款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为(    )。

选项 A、2012年3月1日
B、2012年4月1日
C、2013年3月1日
D、2013年4月1日

答案D

解析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2011年4月1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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