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诉讼担当?其主要有几种类型?(武汉大学2007年考研真题)

admin2016-05-05  35

问题 何谓诉讼担当?其主要有几种类型?(武汉大学2007年考研真题)

选项

答案所谓诉讼担当,是指非民事法律关系的第三人为他人而以自己名义作为诉讼当事人提起诉讼和进行诉讼,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制度。诉讼担当是对传统当事人适格理论的突破,传统的当事人适格理论认为,实体权利主体和诉权权利主体是一致的,两者不能分离,而诉讼担当则将两者分开,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即使不是实体权利主体也可以基于诉的利益对他人的实体权利行使诉权。 根据担当权是来源于法律规定还是当事人授权,可将诉讼担当分为法定诉讼担当和任意诉讼担当。 法定诉讼担当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对他人的实体权利义务或者财产拥有管理权或处分权,在因被管理的财产发生的纠纷中,代替实际法律关系主体行使诉权,例如遗产管理人等;另一类是对他人的实体权利义务或者财产不拥有管理权或处分权.而是出于公益上的必要或法律技术上的考虑,在特定诉讼中以当事人名义参加诉讼。 任意的诉讼担当是权利主体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赋予他人诉讼实施权,其主要特点是,它是由原来的权利主体授予担当人以实施诉讼的权能,而不是依据法律的明文规定而获得诉讼实施权。根据法律许可的情况,任意的诉讼担当可分为法律明确规定的任意的诉讼担当与扩大适用的任意的诉讼担当。法律明确规定的任意的诉讼担当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对某些特定类型的诉讼可由实体法律关系当事人授权他人进行诉讼,例如我国的代表人诉讼等。这类诉讼是在一方人数众多时,由多数人授权其中一人或几人,作为其代表参加诉讼,所获诉讼判决就对所代表的、没有参加诉讼的多数人有拘束力。这类诉讼判决的效力可以扩张至整个群体,影响面很广,所以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而扩大适用的任意诉讼担当则是解决多数人诉讼以外的其他形式的诉讼担当。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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