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审判活动中,人民检察院发现起诉书指控事实与案件事实不符合的,可作何处理?( )

admin2014-04-02  28

问题 在法庭审判活动中,人民检察院发现起诉书指控事实与案件事实不符合的,可作何处理?(    )

选项 A、要求休庭
B、建议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C、由检察长决定变更起诉
D、要求补充侦查

答案1,2,4,8

解析 解答本题,需要具备一定的刑事诉讼实践经验并结合下面三条司法解释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高检规则》第352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可以要求变更起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要求追加起诉;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
   第352条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补充或者变更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有关理由,并作出是否退回补充侦查、补充或者变更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第353条规定:变更、追加或者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认为需要变更、追加或者撤回起诉的,应当要求休庭、并记明笔录。变更、追加起诉需要给予被告人、辩护人必要时间进行辩护准备的,公诉人可以建议合议庭延期审理。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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