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四于3月11日以北京法培公司名义向王五购买价值4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如何满足李一的债权请求?

admin2008-12-16  47

问题 李四于3月11日以北京法培公司名义向王五购买价值4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如何满足李一的债权请求?

选项

答案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9、31条的规定,首先应当用北京法培公司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18万元清偿所欠李四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15.6万元用于清偿所欠李一的债务;其次,北京法培公司所剩余财产全部都用于清偿后,仍欠李一4.4万元,用张三的个人财产清偿;在用张三的个人财产清偿时,用张三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4万元清偿不足部分,可用张三从北京宇航公司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者由李一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张三在北京宇航公司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或者可以用张三从北京宇航公司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李一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张三在北京宇航公司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如有不足部分,可用张三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4万元清偿)。

解析 对于第三个问题,见《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9条和第31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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