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共同商定出资设立光辉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约定乙以其所有房屋的使用权作价100万元出资;甲以现金60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30万元出资。 (1)2016年4月10日,乙将其房屋以2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丁,双方当日签订了房屋出售合同。4月12日,丁

admin2017-04-09  27

问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商定出资设立光辉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约定乙以其所有房屋的使用权作价100万元出资;甲以现金60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30万元出资。
(1)2016年4月10日,乙将其房屋以2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丁,双方当日签订了房屋出售合同。4月12日,丁向光辉合伙企业发出通知,要求其立即搬离房屋。
(2)4月15日,乙与丁至房管部门办理了预告登记。2016年7月20日,乙又将该房屋出售给戊,双方于当日办理了过户登记。光辉合伙企业随后搬离该房屋。
(3)2016年7月25日,甲欠王某的10万元债务到期,甲现无力清偿。
(4)2016年8月5日,丙突发脑溢血死亡。
下列关于乙出售房屋的各项说法中,正确的有(    )。

选项 A、乙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无权出售房屋
B、房屋所有权归合伙企业
C、房屋所有权由丁取得
D、房屋所有权由戊取得
E、乙与丁、戊所签订的房屋出售合同均有效

答案D,E

解析 (1)选项AB:乙以房屋使用权出资,而非以所有权出资,因此,房屋在出售前归乙所有,出售前后都不归合伙企业所有。(2)选项CD:根据《物权法》的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本题中,丁自预告登记后3个月内未办理正式的房屋过户手续,预告登记失效。乙再次转移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有效;乙与戊已经办理不动产变动登记,房屋所有权转移至戊,选项D正确。(3)选项E:未办理物权登记的,并不影响合同效力。乙作为所有权人与丁、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PZ32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