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系广州某音乐学院应届毕业生,因很快要到美国留学,便于2010年8月10日将自有的一架价值30000元的钢琴交由广州一同学罗某保管,并嘱咐:“我明天就去美国了,钢琴你先替我保管好,如果两年后我还没回国,钢琴就送给你。”罗某点头应允。2012年7月25日,

admin2021-06-10  33

问题 熊某系广州某音乐学院应届毕业生,因很快要到美国留学,便于2010年8月10日将自有的一架价值30000元的钢琴交由广州一同学罗某保管,并嘱咐:“我明天就去美国了,钢琴你先替我保管好,如果两年后我还没回国,钢琴就送给你。”罗某点头应允。2012年7月25日,熊某从国外回到广州,在与罗某相聚时向其索要钢琴。罗某则认为熊某在国外已快满2年,估计会继续留在国外,钢琴肯定会归自己所有,早已于3个月前将钢琴以28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彭某,随后彭某将钢琴作为结婚礼物送给其外甥女。
问题:
彭某能否取得钢琴的所有权?为什么?

选项

答案彭某能够取得钢琴的所有权。因为彭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无权处分人已经将钢琴交付给彭某,彭某也支付了合理价格,故彭某能够取得钢琴的所有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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