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毛某于2014年4月1日在甲县盗窃人民币500元,4月14日在乙县乘人不备抢夺人民币3000元,4月17日在丙县盗窃人民币3600元,5月4日在丁县故意伤害贾某,导致贾某重伤。四县公安机关分别于案发当日接到报案。8月10日,毛某被丙县公安机关抓获

admin2021-04-23  48

问题 犯罪嫌疑人毛某于2014年4月1日在甲县盗窃人民币500元,4月14日在乙县乘人不备抢夺人民币3000元,4月17日在丙县盗窃人民币3600元,5月4日在丁县故意伤害贾某,导致贾某重伤。四县公安机关分别于案发当日接到报案。8月10日,毛某被丙县公安机关抓获。
如果毛某向丙县公安机关主动交代了其在乙县、丁县实施的违法犯罪,而乙县、丁县公安机关并未掌握毛某在当地的犯罪事实。下列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单选)

选项 A、毛某主动交代抢夺、故意伤害的行为属于坦白,对其涉嫌的盗窃罪、抢夺罪、故意伤害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B、毛某多次作案,属于屡教不改,其主动交代抢夺、故意伤害的行为既不是坦白,也不是自首
C、毛某主动交代抢夺、故意伤害的行为属于立功,对其涉嫌的盗窃罪、抢夺罪、故意伤害罪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毛某主动交代抢夺、故意伤害的行为属于自首,对其涉嫌的抢夺罪、故意伤害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答案A,B,D

解析 D《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处,毛某仅对自己的行为进行陈述,不是立功。而所交代的行为公安机关尚未掌握事实,所以为自首。本题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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