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考研
2016年4月,甲利用乙提供的作弊器材,安排大学生丙在地方公务员考试中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但丙考试成绩不佳,甲未能进入复试。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2016年4月,甲利用乙提供的作弊器材,安排大学生丙在地方公务员考试中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但丙考试成绩不佳,甲未能进入复试。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dmin
2019-01-18
29
问题
2016年4月,甲利用乙提供的作弊器材,安排大学生丙在地方公务员考试中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但丙考试成绩不佳,甲未能进入复试。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选项
A、甲组织他人考试作弊,应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
B、乙为他人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应按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
C、丙考试成绩虽不佳,仍构成代替考试罪
D、甲让丙代替自己参加考试,构成代替考试罪
答案
C,D
解析
组织考试作弊罪,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实施组织考试作弊行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甲的行为不是组织作弊的行为,仅仅是寻求他人代替自己考试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组织作弊罪。A选项说法错误。由于甲不构成组织作弊罪,乙也不属于为组织作弊罪提供帮助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组织作弊罪。B选项说法错误。代替考试罪,是指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甲让丙代替自己参加公务员考试,丙代替甲参加公务员考试,都构成代替考试罪。CD选项说法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PNzUFFFM
本试题收录于: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题库专业硕士分类
0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
专业硕士
相关试题推荐
(2005年单选1)甲于1997年8月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于2004年7月被抓获归案。在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中故意杀人罪定罪处刑标准、法定刑完全相同。对本案()。
李某和吴某签订购买宠物狗的合同,该买卖合同约定,吴某将宠物狗交付给李某后30日内,李某向吴某付款2000元。问:(1)假如在交付日期到来之前,吴某向李某表示,由于狗已经卖给他人,要求解除合同,则吴某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此时李某应如何维护自己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下列选项中,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的有()。
甲生前没有立遗嘱,甲死亡后,继承人包括其子乙(已先于甲死亡)、丙、丁,女儿戊,此外,乙的妻子己对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但已经改嫁。乙死亡后留有一子庚,一女辛。则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试述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及认定。
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为()。
《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
甲育有二子乙和丙。甲生前立下遗嘱,其个人所有的房屋死后由乙继承。乙与丁结婚,并有一女戊。乙因病先于甲死亡后,丁接替乙赡养甲。丙未婚。甲死亡后遗有房屋和现金。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比较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随机试题
Windows7的桌面上有一文档的快捷方式图标,下列叙述错误的是________。
媒体计算机系统的两大组成部分是()
下列哪部医学著作论述鼓胀病机是,认为“胀病亦不外水裹、气结、血瘀”
可引起股骨头无菌性坏死的药物中最常见的是
某路面施工工序如下:基层准备→洒透层油→洒第一层沥青→撒第一层集料→碾压→洒第二层沥青→撒第二层集料→碾压→洒第三层沥青→撒第三层集料→碾压→初期养护成型,其对应的路面是()。[2012年6月真题]
材料储存量公式为q=QdK/n,其中d代表()。
按敷设方式分类,热力管道直接埋设在地下,无管沟的敷设叫做()。
Theshortergrowingseasonsexpectedwithclimatechangeoverthenext40yearswillendangerhundredsofmillionsofalreadypo
Whatdoesthepassagemainlydiscuss?Accordingtothepassage,themeaningofamessagecommunicatedthroughapheromonemay
Iheardmytrainapproaching.Iranupatwo-storyescalatorandhoppedonmytrain.Iwasrelievedtomakeitontomytrain,bu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