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和吴某签订购买宠物狗的合同,该买卖合同约定,吴某将宠物狗交付给李某后30日内,李某向吴某付款2 000元。问: (1)假如在交付日期到来之前,吴某向李某表示,由于狗已经卖给他人,要求解除合同,则吴某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此时李某应如何维护自己

admin2017-05-08  27

问题 李某和吴某签订购买宠物狗的合同,该买卖合同约定,吴某将宠物狗交付给李某后30日内,李某向吴某付款2 000元。问:
    (1)假如在交付日期到来之前,吴某向李某表示,由于狗已经卖给他人,要求解除合同,则吴某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此时李某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2)假如在交付日期到来之前,吴某的朋友王某向吴某反映,称李某是一个骗子,劝告他不要卖狗,经吴某查证,李某确实信誉极差,则吴某如何做才能维护自己的利益?为什么?
    (3)假如吴某委托陈某(15岁)将狗交给李某,则该委托合同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
    (4)假如吴某委托曾某将狗交给李某,狗交给曾某后,曾某将狗交付给李某之前,狗将行人咬伤,则应当南谁承担狗咬伤他人的侵权责任?为什么?

选项

答案(1)吴某的主张不能成立;李某有权要求吴某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解除合同。吴某的行为属于预期违约,吴某作为违约方,无权解除合同。因吴某预期违约,李某可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要求吴某承担违约责任。 (2)吴某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因为李某信誉极差,且吴某是先履行方,吴某可以李某丧失商业信誉为由主张不安抗辩权,中止自己的履行。 (3)该委托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因为陈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4)曾某应当承担狗咬伤他人的侵权责任。由于狗尚未交付给李某,吴某仍然享有狗的所有权,但狗的实际管理人是曾某,因此,对于狗咬伤他人的侵权责任,应由实际管理人曾某承担。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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