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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一行为构成对知识产权的侵犯?(2009年卷三第16题)
下列哪一行为构成对知识产权的侵犯?(2009年卷三第16题)
admin
2017-03-09
40
问题
下列哪一行为构成对知识产权的侵犯?(2009年卷三第16题)
选项
A、刘某明知是盗版书籍而购买并阅读
B、李某明知是盗版软件而购买并安装使用
C、五湖公司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购买并经营性使用
D、四海公司明知是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商品而购买并经营性使用
答案
B
解析
①著作权法的一个原理是:根据受控行为界定权利范围。未经著作权允许,不得实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的著作权人有权禁止的行为(如发表、复制、发行、表演、出租、信息网络传播等),但《著作权法》并未赋予著作权人禁止他人接触(阅读、欣赏)的权利。因此,未经著作权允许擅自接触作品(偷看电影)的行为并不侵犯著作权。再比如,假设张爱玲正在创作的小说《色戒》,被胡兰成多次偷看,无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发生。同样的道理,刘某明知是盗版书籍而购买并阅读,刘某仅仅以不正当手段接触了作品,而没有以特定行为使用该作品。刘某的行为不侵犯著作权。故A选项不当选。退一步说话:假设刘某明知是盗版DVD而购买并播放。此时刘某不仅接触了作品(购买与欣赏),而且对DvD(电影作品)进行了特定的使用行为(机械表演),但因属于合理使用《著作权法》第22条第(一)项,也不构成侵权。须注意:A选项考的不是合理使用,考的是著作权不能直接禁止对作品的接触,只能禁止对作品的特定使用方式。②购买盗版软件就不同了。购买盗版软件不仅接触了作品,而且对作品进行了特定方式的使用(复制行为)。因此,李某明知是盗版软件而购买并安装使用的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故B选项正确。③题外话(一):购买盗版软件并安装的行为分两个层次作不同处理:其一,善意的盗版软件持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规定:“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其二,恶意的盗版软件的持有人除须承担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的责任外,还须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这是司法考试的答题标准。④题外话(二):关于善意的盗版软件持有人是否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前面已经交代了司法考试的答题标准。不过,这里再进一步。前述司法考试的答题标准并不准确。《著作权纠纷案件解释》第21条规定:“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47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意思是,即使是善意的盗版软件的持有人,若对该盗版软件作商业性使用,仍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实务标准,不可不察。⑤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纠纷案件解释》的规定,五湖公司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购买并经营性使用的行为不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故C选项不当选。⑥《专利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不能控制使用行为,故D选项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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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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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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