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9月27日,户口在甲区的张洪向户口在乙区的陈庆借款5万元整,2001年年底之前归还。2001年9月,张洪为照顾其年迈的父母,搬至其父母所在的丙区居住。2002年5月20日,因张洪一直未还所借的5万元钱,陈庆向张洪的户口所在地甲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

admin2014-02-08  21

问题 1999年9月27日,户口在甲区的张洪向户口在乙区的陈庆借款5万元整,2001年年底之前归还。2001年9月,张洪为照顾其年迈的父母,搬至其父母所在的丙区居住。2002年5月20日,因张洪一直未还所借的5万元钱,陈庆向张洪的户口所在地甲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洪归还所借的5万元。甲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查发现张洪自2001年9月起即居住于丙区,于是以丙区为张洪的经常居住地为由将案件移送至丙区人民法院。丙区人民法院接到移送后,经查发现张洪自2001年9月搬至丙区居住,但张洪2002年1月在丁区购买商品房后实际上即居住在丁区。此时,丙区人民法院应当:

选项 A、将案件移送给张洪现在居住地丁区人民法院
B、报请自己与甲区人民法院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C、将案件退回甲区人民法院
D、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答案8

解析 本题考查移送管辖的处理问题。《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自行移送。也就是说,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移送管辖只能一次,受移送人民法院认为自己无管辖权时,既不能再移送给自己认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故选项A不正确),也不得将案件退回移送人民法院(故选项C不正确),而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而不是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故选项B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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