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市区的威盛实木地板生产企业,为宏盛电子科技股份公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执行新会计准则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度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销售实木地板30万平方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7200万元;零售实木地板

admin2012-12-26  19

问题 位于市区的威盛实木地板生产企业,为宏盛电子科技股份公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执行新会计准则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度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销售实木地板30万平方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7200万元;零售实木地板5万平方米,开具普通发票,取得销售收入1404万元。
   (2)接受某单位捐赠原材料一批,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货物金额30万元,进项税额5.1万元,专用发票已通过认证;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收入20万元。
   (3)期初库存外购已税实木地板600万元。本期外购已税实木地板用于连续生产实木地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认证,支付购货金额2500万元、增值税税额425万元,已验收入库,期末库存外购实木地板500万元。
   (4)每平方米实木地板单位成本90元。
   (5)产品销售费用700万元(其中广告费500万元)、财务费用300万元(其中向母公司借款2000万约定借款期限为5年,年利率执行当地工商银行同类中长期贷款最高利率10%)、管理费用640万元,其中含业务招待费60万元,含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80万元。
   (6)营业外支出科目反映业务如下:通过中国红十字会为红十字事业捐款20万元,因排污不当被环保部门罚款1万元,7月因管理不善损失库存的外购实木地板30万元(不含增值税税额),10月取得保险公司赔款10万元,财产损失已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同意税前扣除。
   (7)2010年12月份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保专用设备并取得普通发票价税合计200万元,符合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8)2010年1月,税务机关对该企业上年实木地板销售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在2009年11月份有一笔实木地板销售收入(价税合计400万元)隐瞒未入账。该企业按税务机关的要求,于2010年1月20日补交纳了税金和滞纳金。
   要求:
计算该企业2010年实纳所得税税额。

选项

答案企业2010年应纳所得税税额: ①税前扣除的税金及附加: 增值税不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但是影响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算,所以,应该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 不含税销售收入=7200+1404÷(1+17%)=7200+1200=8400(万元) 应纳增值税=8400×17%-(425-30×17%+5.1)=1003(万元) 当年应纳消费税税额: 外购已税实木地板:期初库存600万元,本期购进2500万元,期末库存500万元。另有意外事故损失的外购实木地板30万元,当期生产领用准予扣除的已纳消费税税款=(600+2500-500-30)×5%=128.50(万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8400×5%-128.50=291.5(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03+291.5)×(7%+3%)=129.45(万元) 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许扣除的期间费用(包括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额) 广告费限额=8400×15%=1260(万元),实际发生额500万元未超过限额,允许全额税前扣除。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销售(营业)收入的5‰=8400×5‰=42(万元),实际发生额的60%=60×60%=36(万元),准予扣除36万元; 关联借款中,利率执行银行的标准,确定为未超标。只能扣除100万元利息(500万×2×10%),超标准结构的1000万元(2000-2×500)对应的利息100万不得税前扣除,要调整。 可扣除的财务费用=300-100=200(万元) 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80万元,可以加计扣除50%。 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期间费用(包括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额)=700+200+640-60+36+80×50%=1556(万元)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公益捐赠额 公益捐赠扣除限额=会计利润×12%=[8400+35.1(接受捐赠)+20(金融债券利息收入)-90×(30+5)(销售成本)-291.5(消费税)-129.45(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700+300+640)(期间费用)-20(公益捐赠)-1(罚款)-30×(1+17%)+10(赔款)]×12%=3198.05×12%=383.77(万元) 实际公益捐赠20万元,准予据实扣除。 ③该企业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 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8400+35.1(接受捐赠)+20(金融债券利息收入)-90×(30+5)(销售成本)-291.5(消费税)-129.45(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556(期间费用)-20(公益捐赠)-[30×(1+17%)-10](损失)=3283.05(万元) ④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税额 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专用设备投资抵免限额=200×10%=20(万元) 该企业2010年实纳所得税税额 2010年实际应纳所得税税额=3283.05×25%-20=800.76(万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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