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是对应考者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的测试。 2.仔细阅读给定资料,按照后面提出的“申论要求”依次作答。 二、给定资料 1.2006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国青年报

admin2010-11-18  37

问题 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是对应考者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的测试。
   2.仔细阅读给定资料,按照后面提出的“申论要求”依次作答。
二、给定资料
   1.2006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国青年报》上刊登了约1000字的公告,刊载了郭某文艺作品侵权案的主要内容及判决主文。至此,闹得沸沸扬扬的郭某文艺作品剽窃案在事隔近3年之后终于尘埃落定。
   2003年12月,庄某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其2002年11月创作完成了小说《圈里圈外》(以下简称《圈》),并于2003年2月由中国文联出版社出版发行。庄某发现,春风文艺出版社于2003年11月出版的郭某所著《梦里花落知多少》(以下简称《梦》)一书,以改头换面、人物错位、颠倒顺序等方法,剽窃了《圈》一书具有独创性的构思、故事的主要线索、大部分情节、主要人物特征、作品的语言风格等,甚至还照搬了《圈》的片断以及能够表达作品内容的部分语句等,抄袭多达100余处。为此,庄某请求3个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索赔经济损失50万元等。
   一中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作品《圈》发表在被告郭某作品《梦》之前。法院认定,被告郭某未经原告许可,在其作品《梦》中剽窃了原告作品《圈.》中具有独创性的人物关系的内容,而且在12个主要情节上均与原告作品《圈》中相应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在一般情节、语句上共57处与原告作品《圈》相同或者相近似,造成《梦》文与《圈》文整体上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春风文艺出版社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致使侵权作品《梦》得以出版,其行为存在过错,除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外,还应当与被告郭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图书大厦公司销售的侵权图书是从正规的图书批发市场购进的,进货渠道合法,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应承担停止销售侵权图书的责任。
   但是,法院没有支持原告庄某关于被告郭某侵犯其作品独创性构思、作品语言风格、作品主要人物特征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构思主要体现作者对作品宏观上的谋篇布局,是对作品整体高度概括的、一般性的描述,属于作品的“思想”,而不是作品的“表达”。著作权法中没有保护作品构思的规定,因此构思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同样,作品的语言风格亦不属于作品的表达形式,不应由某个作者垄断,否则会阻碍文化的发展。作品对人物特征的一般性描写,不能突出人物的特征,不足以使人物特征本身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形式。
   自从北京一中院对外公布一审判决郭某的作品《梦》抄袭庄某的《圈》成立后,虽然此事即刻被炒得沸沸扬扬,但当事人双方却出乎意料地一致保持缄默,既无胜者的得意洋洋,又无败者的辩驳或忏悔,令舆论一度猜疑双方是否意在私下达成某种“默契”。
   然而近日,郭某与《梦》的出版方春风文艺出版社终于委托律师发表公开声明,表示将提起上诉,从未考虑过以和解解决纠纷。
   郭某在声明中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04年.12月3日作出的只是一审判决,他已于即日提起上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该判决为未生效判决,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春风文艺出版社则不无警告意味地表示,对于引用未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攻击、诋毁春风文艺出版社的单位与个人行为,该社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郭某声明,纠纷发生后,他本人及其委托律师从未与庄某进行任何庭外联系,目前也不考虑通过和解解决这场纠纷。
   “情节在法律上是不受保护的!除非是整段整段而且大篇幅地抄原文,这才够得上抄袭!”郭某在这场风波初期发表的言论现在看来确实是判定《梦》是否构成侵权的焦点。庄某的代理律师刘振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曾表示,《著作权法》中对小说的情节是否受法律保护并无明确规定,但她相信已掌握了足够的证据证明郭某的行为确系抄袭,但拒绝透露将以何种方式证明。
   此案一审的判决书显示,事实上法院以程度轻重作为判断情节雷同是否构成抄袭的标准。法院认为,《梦》在12个主要情节上均与原告作品《圈》中相应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并在一般情节、语句上共57处与原告作品《圈》相同或者相近似,从而造成《梦》文与《圈》文整体上构成实质性相似。同时“相似”的用语也显示,并非大段、一字不差地抄袭原文才足以被判定为抄袭。
   近两年来,文坛抄袭风波此起彼伏。被指“文抄公”的申辩理由也是花样百出。2000年频频曝出青年作家余杰的多篇文章涉嫌抄袭,其《余秋雨,你为何不忏悔》、《我看<水浒)》等文与张育仁、朱大可作品的主要观点极其相似,在文字表达上也相去不远。对此,余杰辩称引用岂能等同于抄袭,况且论文观点并不受法律保护。2002年初,湖北大学文学院副教授刘川鄂指出著名作家池莉的小说《心比身先老》涉嫌剽窃《武汉晚报》记者范春歌的报告文学《白玛·多尔吉》,认为两部作品结构和情节极为相似。池莉则认为自己只是从新闻中选取了写作素材而已,构思雷同而已,与抄袭无关。但两起风波皆因涉嫌被侵权方没有起诉而无法得知法院的观点。
   2006年5月2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郭某的上诉要求,判决郭某与出版方赔偿庄某经济损失20万元,同时,春风文艺出版社、北京图书大厦也被判决停止出版、销售《梦》一书。终审判决还要求郭某与出版社应在15日内在《中国青年报》上公开道歉。同时,为了对其行为有“惩戒”,判决其赔偿庄某精神抚慰金1万元。
   2.虽然庄某和郭某的官司在5月份的时候就已经出了判决结果,不过郭某一直没有道歉却又惹来风波。一中院执行法官向郭某发出执行通知,要求其履行法律义务。执行通知发出后,法院收到了郭某交来的案件受理费10010元以及执行费50元,但是郭某本人并未露面,也未公开致歉。为此,执行法官多次联络郭某,但其对公开致歉一事不置可否。执行法官多次要求其自拟致歉声明,郭某一直未予理睬。
   据记者了解,在庄某诉郭某抄袭案终审宣判后,郭某自动履行了赔偿21万元的义务,但一直未公开致歉。为此,庄某于2006年6月16日向北京一中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按照当时判决规定,2006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公告,在《中国青年报》上刊登出2006年5月22日作出(2005)高民终字第539号判决的全部内容,其中包括郭某、春风文艺出版社共同赔偿庄某经济损失21万元;郭某、春风文艺出版社共同赔偿庄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等。
   记者从庄某方面了解到,庄某已经得知法院做出的判决了,她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既然之前的判决就要求郭某道歉,而且他也已经做出一共21万元的赔偿,这相当于默认了自己的错误,但他为什么一直都不道歉呢?如今出来的公告也是要大家来监督他。”这位工作人员也希望,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大家都应该有意识。
   3.据中国音像协会统计,中国每年光碟(包括音乐、影像等)的销售量约为50亿,但目前中国全部合法生产线一年的生产能力只有6亿张。这个数据应证了一个行内说法:中国音像市场有90%以上是控制在盗版商手里。
   按照惯例,专利费用本该由下游的渠道商承担,进而转嫁给消费者。不过,同样来自欧盟的渠道商却拒绝为专利费埋单,“悲哀的是,中国企业缺乏对渠道的控制力,根本难以提价。”
   在广州大道人来人往的双C形天桥上,小吴已经占据了一个舒适的位置,这里往来人多,方便观察周边状况,更重要的是—一容易逃离。
   和往常一样,她摆好了小摊,一张硬纸板,以及摊放在上面的20余张盗版光碟,这些片子大都刚在影院公映。她背后的绿化带里还藏有一个大大的手提箱,里面塞满了TVB的电视剧集和好莱坞大片。
   50米长的天桥上,就这样散落着近10个这样的小摊。他们被称作“游商走鬼”,在遍布全国的盗版网络中,他们是浮在水面的最终端,他们也许尚未意识到,2007年,他们的生活也许将发生巨大的变化。中国签署《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加人世界贸易组织已是第5年,许多行业都将全面放开,而在中欧中美的贸易谈判桌上,知识产权议题正在成为雷区。
   4.2006年4月,香奈尔(CHANEL)、路易威登(LV)、勃贝雷(BURBERRY)、古奇(GUCCI)、普拉达(PRADA)5家世界著名品牌公司赢得了围剿假名牌之战的最终胜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令5位在秀水市场售假的商户和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共同赔偿5大名牌各2万元。
   宣判后,秀水街市场总经理汪自力表示,保护知识产权是市场、商户、政府一起做的事。同时,他认为,大量“知假买假”的消费者客观上形成了“恶意诱购”,市场无法控制。“购买者80%是外国人,应立法明确恶意购假的法律责任,对买假方进行处罚”。
   法院认为,秀水街公司有权而且有义务对市场进行管理及对商户出售商品的种类、质量等进行监督,制止、杜绝制假售假现象。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据了解,为打击假货、保护国际著名品牌,市工商局于去年3月宣布,在包括秀水市场在内的所有服装、小商品市场内禁止销售逾50种囱际名牌,其中包括“路易威登”、“香奈尔”等品牌。北京市工商局表示,凡在市场内销售假名牌的均以涉嫌商标侵权立案查处,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
   5.模仿别人的知识产权,商标将会被撤销。这样不但加盟商会因此遭殃,盟主的权利也不能得到保护。
   20年前,陈文敏在台湾注册了“上岛及图”商标,他没想到,十几年后这一标识引发了一场商标大战。1997年7月,陈文敏和几个台湾人来到海南,成立了“海南上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并拥有“上岛及图”商标。到了2000年,因各种纠纷,海南』:岛的股东分道扬镰。8个股东分区开发经营,并签署了“上岛咖啡注册商标转移协议”,将海南上岛公司登记注册的“上岛及图”商标,在上海公司注册之后转移至上海。由于最初没有办理正式的许可使用手续,导致十几年后在内地引发了一场世人瞩目的商标大战。
   当时咖啡文化开始在内地流行,而上岛咖啡也开始在全国迅速发展壮大,成为最受欢迎的特许经营品牌之一,上海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成立后,店铺数量超过800家,成为全国规模最大的咖啡连锁品牌。
   与此同时,陈文敏与人合资组建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并与杭州上岛签订许可协议,许可杭州上岛独占使用“上岛图案”美术作品。杭州上岛的特许经营不如上海上岛咖啡发展迅速,但也很快发屉到100多家,至今拥有的店铺数量已经超过300家。
   除此之外,因为原海南上岛公司的其他股东在其他地区没有打开局面,只剩下上海上岛和杭州上岛两家公司。“一山不能容二虎”,而且,杭州与上海相隔又这么近,市场重合度高,促使这两家公司后来上演了上岛咖啡商标之争的品牌大战。
   2003年4月,上海.上岛去杭州举报陈文敏的商标侵权,杭州市工商局作出处罚认定,认为杭州上岛侵权,杭州市工商局由此查封了杭州上岛的——批门店。而陈文敏及杭州上岛公司也没有善罢甘休,在2003年4月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诉讼,要求撤销上海公司的“上岛及图”注册商标申请,这次陈文敏胜诉。此后,双方都不肯罢休,“上岛咖啡”之争愈发形成一种拉锯战。
   两年的时间,经过多次协商、上诉,最终,法院在2005年7月22日作出终审判决,陈文敏创用的“上岛及图”标识受著作权法保护并胜诉,为长达两年多时间的“上岛咖啡”商标之争画上句号。
   由于上岛股东分家引发的商标之争,最后的教训是深刻的。在上海上岛丧失商标权后,他们的几百家加盟商也不能再继续使用上岛商标了。对此,著名特许经营法律专家肖朝阳表示,陈文敏对于争议焦点——商标标识“上岛及图”享有著作权,这是不争的事实。我国著作权法第24条第1款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使用许可合同。所以陈文敏有权决定是否许可他人使用“上岛及图”美术作品,包括将该美术作品用于申请商标注册。肖朝阳建议,千万不要抄袭、模仿别人的知识产权,否则商标最终会被撤销。这样不但加盟商会因此遭殃,盟主的权利也不能得到保护。
   6.历时1年时兰州交通大学诉兰州市某建材机械厂“石膏空心墙板生产设备”专利侵权案日前有了结果。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石膏空心墙板生产设备”实用新型专利归兰州交通大学所有。这场专利侵权案也提醒了广大科研工作者在钻研技术成果的同时,更应该及时保护自己的专利。
   防水问题一直是影响建筑石膏制品推广和应用的瓶颈。2005年初,这一难题被兰州交通大学材料工程研究所攻克。据该研究所李福元工程师介绍,他们研制的新产品不仅单位成本比传统材料降低30%,具有轻质、高强等显著优点,而且在自身防水方面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为尽快将这一新型墙材科研成果推向市场,研究所还自行设计制造出了生产线专用设备。
   “没想到我们研制的设备竟然被别人先申请了专利。”李福元告诉记者,生产设备研发成功后,兰州交通大学材料工程研究所委托了兰州市某建材机械厂批量生产该生产线专用设备。但该厂利用加工设备的机会,掌握了石膏空心墙板生产线设备的技术方案,在研究所没有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了专利,并生产设备出售。为了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2006年初,兰州交大一纸诉状将该建材机械厂告上了法庭。经过兰州中院和省高级法院的两次审理判决,兰州交通大学最终胜诉。
   虽然官司赢了,但这个项目的负责人、兰州交大材料工程研究所博士生导师石宗利教授却高兴不起来,因为类似的仿冒者还有很多。他们并没有掌握真正的石膏复合材料核心技术,一旦生产的劣质石膏墙材上市,将欺骗很多消费者,对绿色环保材料的开发带来不良影响。同时,石教授也告诉记者,科研人员在埋头开发研究高科技产品和技术时,更应该注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否则自己的心血就有可能被别人抢走。
   7.从海关总署获悉:2006年全国海关共查获各类进出口侵权货物案件2473件,涉及侵权货物数量近2亿件,案值超过2亿元人民币。
   针对侵权人为逃避海关监管,变换侵权手法,通过邮递、快件等渠道以蚂蚁搬家的方式出口侵权货物的情况,海关总署开展了“重点打击利用邮递快件渠道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专项行动”,在邮递、快件监管现场要加大对涉及知识产权出口货物、物品的查验力度,对出口申报品名为知名品牌的商品100%开箱查验。
   自海关总署开展了“长三角地区海关知识产权专项执法活动”,有效遏制了长三角地区侵权商品出口的势头。大量案件的查获,有效地遏制了进出口侵权货物的违法势头,使有关企业尤其是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大大提高,很多企业在接受定牌加工订单时都能主动查询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加强对汀购方使用知识产权权限的审查,从而避免了无意识侵权情况的发生。
   据了解,为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力度,全国海关“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系统”于2007年投入使用。海关总署将根据“系统”提供的案件信息,建立出口侵权货物“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向海关申报的货物在一定期限内提高查验率。
   8.根据国家发展需求,中国正加紧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蒙古知识产权部门座谈会在内蒙古呼和浩特举行。与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林炳辉介绍,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内容包括20项专题和1个纲要,即“20+1”战略,其中20个专题包括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以及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等。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秘书长黄庆特别强调,全面部署和加强知识产权工作,需要健全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利用和保护体系,尤其要建立健全社会化、网络化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转化、商品化、产业化,同时要依法严厉打击和节制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
   美国自20世纪80年代起,陆续采取了一系列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重大举措。日本 2002年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大纲》,提出“知识产权立国”的战略。在借鉴国外相关经验和结合自身发展实际的基础上,国家科技部2005年提出中国科技的三大战略,即人才战略、专利战略、标准战略,这三大战略的核心就是知识产权。
   9.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高度评价这份《意见》,称之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意见》最引人注目处是对知识产权犯罪要“根据犯罪情况和危害后果,依法从严惩处”,在适用主刑的同时,还要“加大罚金刑的适用与执行力度;注意通过采取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销毁侵权产品、责令赔偿损失等措施,从经济上剥夺侵权人的再犯罪能力和条件”。
   强调“严打”,是和此类犯罪的潜滋暗长紧密相连的。数据显示,从2000年至2005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案件8800多起,涉案金额48亿,犯罪嫌疑人13000多人,绝对数量不可谓不多。但若看看我们身边无处不在的盗版环境,我们就绝不会为此感到乐观或满足。新华社公布的一份调查显示,国民购买盗版出版物的比例近年来一直保持在43%~46%左右,其态势之严重,令人忧虑。
   应当说,我国对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并不缺乏关注,自2000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指导知识产权审判实践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已达30多件,一个与法律法规相配套的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体系已初步形成。于立法之外,现实的困境便在于,如何将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推动到执法层面,真正做到违法“必究”和执法“必严”。如果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理所当然的一部分,再多的司法解释也将无法遏制盗版的泛滥。
   从中国意欲“和平崛起”的态势来看,我们更有理由在“从严惩处”知识产权犯罪上有所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并称的WTO三大支柱之一。国际社会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十分敏感与关注,涉及知识产权的贸易摩擦与司法纠纷不断增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中国已经得到前所未有的提升。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中国履行国际承诺,创造良好的贸易和投资环境,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需要,更是促进科技创新,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和竞争力提高的需要。
根据给定资料1、2的内容,整理一份供有关负责同志参阅的材料。
   要求:概述全面,观点鲜明,条理清楚,语言流畅。宇数不超过500字。

选项

答案近年来,随着各项文艺事业的蓬勃发展,知识产权案件层出不穷,知识产权保护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不仅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需要,也是维护个人劳动成果的主要保障措施。 给定资料中郭某文艺作品侵权案的基本情况为:原告庄某通过司法手段起诉郭某剽窃其文艺作品,法院经审理最终认定,郭某作品中有多处情节和语句与原告作品雷同,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作品出版社对其出版的作品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负有注意义务,因此需要与郭某共同承担一切责任。但在执行相关法规过程中,郭某拒不履行公开道歉的民事责任,最终通过法院公布判决书的内容结束此案。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具体实施仍有其现实的困境。几经周折的郭某文艺作品侵权案引发了社会上的思考,该事例充分表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实施有赖各界的共同努力,要通过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宣传工作力度,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规则意识,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才能得以实现。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已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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