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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启与王桂芳系夫妻关系,于2008年以婚后积蓄购买桑塔纳轿车一辆,共同经营出租运营业务。2009年3月6日,因家庭矛盾,双方发生纠纷,进行争吵。王桂芳一气之下,将桑塔纳轿车开走离家独居。4月1日,王桂芳与刘淇盟联系,商量将桑塔纳轿车卖给刘淇盟,双方商定价
李明启与王桂芳系夫妻关系,于2008年以婚后积蓄购买桑塔纳轿车一辆,共同经营出租运营业务。2009年3月6日,因家庭矛盾,双方发生纠纷,进行争吵。王桂芳一气之下,将桑塔纳轿车开走离家独居。4月1日,王桂芳与刘淇盟联系,商量将桑塔纳轿车卖给刘淇盟,双方商定价
admin
2015-09-23
24
问题
李明启与王桂芳系夫妻关系,于2008年以婚后积蓄购买桑塔纳轿车一辆,共同经营出租运营业务。2009年3月6日,因家庭矛盾,双方发生纠纷,进行争吵。王桂芳一气之下,将桑塔纳轿车开走离家独居。4月1日,王桂芳与刘淇盟联系,商量将桑塔纳轿车卖给刘淇盟,双方商定价格为12万元,当天交付了轿车和全部购车款,一起去当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轿车所有权转移手续。当工作人员询问王桂芳的丈夫对卖车的意见时,王桂芳谎称其丈夫长期在外工作,不管家事,遂办理了汽车买卖手续,将车籍转到刘淇盟名下,10日后,此事被李明启发现,找刘淇盟要车,被刘淇盟拒绝。李明启以王桂芳为被告,刘淇盟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淇盟返还财产。
对本案有以下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夫妻双方共同购买一辆汽车,为共有财产。如果按份额分,每人各有一份,同时也享有一半的处分权。王桂芳未经其丈夫的同意,擅自处分共有的汽车,侵害了李明启的那一半共有权,所以该汽车买卖关系一半有效一半无效,王桂芳应给李明启一半的车款,即可确认该汽车买卖关系有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桑塔纳汽车是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分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王桂芳处分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未经其配偶同意,其行为无效,刘淇盟不能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
第三种意见认为,对共同共有的财产进行处分,应当由共同共有人一致进行,一方擅自处分,原则上应属无效;但是如果第三人是善意、有偿取得的,应当依照善意取得的原理,确认该买卖关系成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本案的第三人刘淇盟对于买卖汽车是善意的,且交付了车款,取得了买卖的汽车,办理了车辆所有权转移手续,应认定刘取得车辆所有权。
请问这个案件应当如何定性?
选项
答案
针对本案,比较以上三种意见,我们认为第三种意见更为合理。 对于本案的三种不同意见,争议的焦点有两个: 一是李明启和王桂芳对于汽车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 二是刘淇盟能否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我们可以分别探讨。 (1)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 一项财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桑塔纳汽车为共同共有财产。而共同共有是不确定份额的共有,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不能划分自己对财产的份额,也不能请求分割共有物。这是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重大区别之所在。可见,第一种意见将该汽车作为按份共有财产,是不正确的。至于其因此而得出的买卖一半有效一半无效,交付一半价款,即可确定买卖有效,更是没有法律依据。 (2)共同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各共有人对于共有物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依据民法通则及物权法的规定,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但如果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这就牵涉到善意取得制度。 (3)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有: ①处分财产的出让人须是非所有权人或无转让权人。非所有权人就是对让与物不享有所有权的人。作为善意取得的让与人虽然是非所有权人,但他必须实际占有被让与的该财产。如果不占有该财产,他就不可能将其出让。 ②受让人须通过交付或登记而实际占有已取得的财产。 ③转移占有的财产须是法律允许流通的财产。 ④受让人取得财产时须出于善意。善意就是不知情,即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不知让与人为非财产所有人或无转让权人。 ⑤受让人取得财产须是通过等价交换的方式而取得。 (4)《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依上述分析,可知刘淇盟取得该车是符合善意取得的,因而应当取得所有权。第二种意见不正确,而第三种意见是妥当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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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试卷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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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试卷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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