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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8日,甲、乙、丙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乙某愿意向丙公司提供保证,保证甲公司能够履行2004年5月8日至2005年6月8日期间与丙公司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几桩买卖钢铁的合同,同时该约定规定了该保证合同自2005年7月8日终止。关于该合同的
2004年5月8日,甲、乙、丙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乙某愿意向丙公司提供保证,保证甲公司能够履行2004年5月8日至2005年6月8日期间与丙公司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几桩买卖钢铁的合同,同时该约定规定了该保证合同自2005年7月8日终止。关于该合同的
admin
2012-10-17
49
问题
2004年5月8日,甲、乙、丙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乙某愿意向丙公司提供保证,保证甲公司能够履行2004年5月8日至2005年6月8日期间与丙公司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几桩买卖钢铁的合同,同时该约定规定了该保证合同自2005年7月8日终止。关于该合同的保证期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保证期限至2005年12月8日
B、保证期限至2005年12月9日
C、保证期限至2006年1月8日
D、保证期限至2006年1月9日
答案
4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最高额保证合同以及它的保证期间。所谓最高额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债权人和债务人间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由保证人提供担保而订立的保证合同。我国《担保法》第14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本题中,甲、乙、丙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乙某愿意向丙公司提供保证,保证甲公司能够履行2004年5月8日至2005年6月8日期间与丙公司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几桩买卖钢铁的合同。可见,甲、乙、丙签订的是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所谓保证期间,是指根据债权人和保证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7条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本题中,甲、乙、丙签订了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但是在这份合同中,并没有对保证期间作出约定,也没有约定保证人清偿债务的期限,所以,保证期限应当为最高额保证合同终止之日起六个月。本题中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终止的期限为2005年7月8日,所以保证期间至2006年7月8日。据此,选项C是正确的,选项ABD都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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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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