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一:甲、乙、丙为骗取钱财,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投资房地产为名,吸收社会公众资金,许诺“投资”的年回报率为100%,先后募集资金总额达1000万元。募集到的资金除用于购买复制淫秽音像制品的生产流水线外,剩余部分被三人挥霍一空。该设备在

admin2017-09-06  22

问题 事实一:甲、乙、丙为骗取钱财,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投资房地产为名,吸收社会公众资金,许诺“投资”的年回报率为100%,先后募集资金总额达1000万元。募集到的资金除用于购买复制淫秽音像制品的生产流水线外,剩余部分被三人挥霍一空。该设备在复制淫秽物品时被司法机关没收。最终,募集到的资金无法归还。
    事实二:乙归案后,主动揭发甲曾参与一起抢劫犯罪活动并致被害人死亡。该线索经查证属实。
    事实三:丙归案后,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其本人曾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8万元的事实。(2011年一专一第59题)
    请分析:
“事实三”中丙的行为性质和量刑情节应如何认定?为什么?

选项

答案“事实三”中丙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且在保险诈骗罪上具有自首情节。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公司的保险金,数额巨大,符合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同时,丙是在司法机关还未掌握这一犯罪事实时如实供述的,根据刑法条文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据此,丙符合特别自首的条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丙所犯的保险诈骗罪较轻,还可以免除处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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