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日,甲将一辆兰博基尼的跑车出卖给乙,但未交付;5月2日,甲又将该车出卖给丙,也未交付,但办理了车辆过户登记。6月1日,甲又将该车出卖给丁,交付了跑车。根据上述情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个?

admin2022-03-15  20

问题 2014年4月1日,甲将一辆兰博基尼的跑车出卖给乙,但未交付;5月2日,甲又将该车出卖给丙,也未交付,但办理了车辆过户登记。6月1日,甲又将该车出卖给丁,交付了跑车。根据上述情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个?

选项 A、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B、甲将跑车交付给丁后,丁取得该跑车的所有权
C、乙、丙无权要求甲履行交付跑车的义务
D、由于丁没有办理车辆过户登记,不能对抗丙,该跑车归丙所有

答案B

解析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并无其他效力瑕疵,据此,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故A项错误。《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交付是动产所有权转移的要件。同时《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B项正确。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10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乙丙享有买卖合同中的债权请求权,有权请求出卖人甲交付跑车,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此C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是交付而非登记,甲没有将跑车交付给丙,丙不能取得所有权,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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