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在2011年6月1日欠乙公司货款500万元,届期无力清偿。2010年12月1日,甲公司向丙公司赠送一套价值50万元的机器设备。2011年3月1日,甲公司向丁基金会捐赠50万元现金。2011年12月1日,甲公司向戊希望学校捐赠价值100万元的电脑。甲公

admin2014-02-17  32

问题 甲公司在2011年6月1日欠乙公司货款500万元,届期无力清偿。2010年12月1日,甲公司向丙公司赠送一套价值50万元的机器设备。2011年3月1日,甲公司向丁基金会捐赠50万元现金。2011年12月1日,甲公司向戊希望学校捐赠价值100万元的电脑。甲公司的3项赠与行为均尚未履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卷三—15,单)

选项 A、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赠与   
B、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丁基金会的捐赠   
C、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戊学校的捐赠   
D、甲公司有权撤销对戊学校的捐赠   

答案C

解析 债的保全,是指债务人为损害债权人的债权实现,而通过实施消极或者积极的行为减少自己的可偿付债务的责任财产数额,对此类行为债权人采取一定的法律手段来确保债的实现。按照这一定义,基于债的保全而撤销的债务人损害债权实现的行为对象,应该是该债成立以后的行为,这是应有之义。本题中,甲与丙、丁之间的赠与均发生在甲乙公司债权形成之前,因此乙不能撤销,A、B选项都是错误的。   
甲公司向戊学校的赠与发生在甲乙公司债权形成之后,故可通过债的保全的途径进行撤销,C选项是正确的。注意,债权人的撤销权可以针对任何赠与行为而为之,即使是公益性质的赠与,只要损害债权实现的,也不例外。   
由于甲戊之间的赠与属于公益性赠与,虽然乙可以通过保全而撤销,但甲作为赠与人则无权任意撤销,因为依据《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的规定,经过公证的、道德性质的、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是不能被赠与人任意撤销的。故D选项错误。   
民法中的撤销权有多种类型,本题考查了保全中的撤销和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很多考生困惑于C选项,认为公益性的赠与不能撤销,但其实C选项中的撤销是基于债的保全的撤销,与该赠与是否公益性质无关。本题的命题水平很高。   
本题涉及债权人的撤销权与赠与人的撤销权,由此可见其异同。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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