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偿还借款12万元,并向法院提供了盖有乙的印章、指纹的借据及附件,后法院判决乙向甲偿还“借款”12万元。经乙申诉后查明,上述借据及附件均系甲伪造,乙根本没有向甲借款。甲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admin2017-03-07  33

问题 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偿还借款12万元,并向法院提供了盖有乙的印章、指纹的借据及附件,后法院判决乙向甲偿还“借款”12万元。经乙申诉后查明,上述借据及附件均系甲伪造,乙根本没有向甲借款。甲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选项 A、民事欺诈,不成立犯罪
B、诈骗罪
C、合同诈骗罪
D、票据诈骗罪

答案B

解析 本题首先应明确,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此意义上,以合同、票据或其他方法诈骗,似应在诈骗罪的范围内,但是《刑法》第266条在规定诈骗罪后又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所以,诈骗罪只有在没有以法定的方法(如合同、票据)诈骗的情况下,方得适用,因此须考虑本案中的行为是否构成了特殊类型的“诈骗罪”。显然,甲的行为未涉及票据,D应排除,关键就是考虑甲的行为是否构成了合同诈骗罪,但《刑法》第224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的五种情形:“(1)以虚构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的方法,诱骗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本案中的行为为前四项明显不合,问题在于是否为第五项包括?应注意,224条中的“其他方法应限于该条所规定之:“……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所以本案中的行为不应为224条包括,应定诈骗罪,即B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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