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乙上市公司董事,并持有乙公司股票10万股。2014年3月1日和3月8日,甲以每股25元的价格先后卖出其持有的乙公司股票2万股和3万股。2014年8月31日,甲以每股15元的价格买入乙公司股票5万股。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通过上述交易所获收益中,应当

admin2016-04-18  14

问题 甲为乙上市公司董事,并持有乙公司股票10万股。2014年3月1日和3月8日,甲以每股25元的价格先后卖出其持有的乙公司股票2万股和3万股。2014年8月31日,甲以每股15元的价格买入乙公司股票5万股。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通过上述交易所获收益中,应当收归公司所有的金额是(    )。

选项 A、20万元
B、30万元
C、50万元
D、75万元

答案C

解析 (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2)“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①最后一笔卖出时点3月8日至买人时点8月31日不足6个月,存在短线交易行为;②自8月31日倒数6个月内买入的数量为5万股,应按5万股来计算短线交易利润,因此,应当收归公司所有的金额:5×(25—15)=50(万元)。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Of7n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