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简易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卷二76题,多选)

admin2018-03-24  29

问题 关于简易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卷二76题,多选)

选项 A、自诉案件都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B、即使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人最后陈述也不能取消
C、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辩护人应当出庭
D、经审判员准许,被告人可以同公诉人进行辩论

答案B,D

解析 本题考查简易程序的特点。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其中只规定了自诉案件的前两类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而排除了第三类自诉案件。但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08条则不再区分公诉、自诉案件,笼统的规定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凡符合条件的,均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该法第209条列举的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亦未包括第三类自诉案件。可见,依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全部三类自诉案件,如果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都是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但是,如果不符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且同意适用条件之一的,无论是公诉还是自诉案件都不得适用简易程序。据此,A选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据此,B选项正确。《最高法解释》第293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被告人有辩护人的,应当通知其出庭。”但需要注意的是,该条仅规定了法院通知辩护人出庭的义务,并未明确规定辩护人必须出庭方能审理。不仅如此,即使是普通程序,《最高法解释》第188条第2款规定:“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但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可见,尽管没有直接法条支撑,但从理论上分析,在简易程序中,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未到庭也是可以开庭审理的。据此,C选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据此,D选项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OXc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