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代理商、居间商、行纪商各自的主要特征及相关区别。

admin2016-10-26  33

问题 试论代理商、居间商、行纪商各自的主要特征及相关区别。

选项

答案(1)在大陆法系国家,代理商是指一种独立的商事经营者,他接受委托,固定地为其他业主促成交易或以其他业主的名义缔结交易。代理商和其他商主体相比,主要有以下特征:①代理商的行为方式是促成交易或缔结交易。②代理商必须固定地从事受他人委托的、促成交易或缔结交易的活动。③代理商是一种独立的商事经营者,不依赖于被代理人而存在。 (2)在大陆法系国家,居间商是指为获取佣金而从事契约缔结之促成活动的商人。具有以下特点:①居间商不是以自己或他人名义为他人从事契约之缔结,居间商本人并不负有义务对这类活动之成功去主动地尽自己的努力。②居问商是一种完全商人,他的活动是自由、独立的,而不像商辅助人那样受到雇佣契约的约束。③居间商所从事的居间行为不是基于契约,不负有活动及行为义务。它是基于佣金请求权才从事这种缔结之促成活动,仅仅追求行为结果之报酬。④居间商对于其所从事的商事促成活动以及这种活动所导致的结果并不负有义务。⑤居间商所从事的缔约之中介,通常被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订约委托人首先表示自己的要约,居问商只是作为传达人将订约委托人的要约转达给第三人,要约之承诺也由第三人向居间商为之;另一种方式是,通过居间商的中介,即介绍、被介绍的双方自己直接缔约,居问商仅起到提供缔约信息,帮助联系的作用。 (3)在大陆法系国家,行纪商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委托人)购买或销售货物、有价证券并以其作为职业性经营的人。其具有以下特点:①行纪商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履行其行为。但是行纪商履行行纪行为而产生的交易结果不是为行纪商本人,而是为了委托人。这是行纪商在行纪商行为中扮演的角色与其他商事中间人在商事中介中的作用的重要差异。②行纪商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其行为,因此,他不仅仅是契约中的当事人,而且与交易活动的结果密切相连。行纪商与第三人之间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第三人与委托人之间则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③行纪商不仅以委托人的费用为其办理行纪事务,而且行纪商与第三人之间所订立契约以及因这种契约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可以直接转让给委托人。并由委托人承担最后的交易结果。④行纪商必须从事职业性的行纪经营,必须以行纪交易之缔结为其正常的经营业务,因此,行纪商的身份与职业经营密切相连。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代理商、居间商、行纪商作为商中间人的主要类型,他们之间的差异也是非常明显的,主要体现在以上论述的三者之间不同的法律特征上。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OWb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