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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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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14-07-03
23
问题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选项
A、李某因故意杀人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准备将李某交付执行,但是在交付执行前发现李某正在怀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停止执行死刑,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B、因拐卖妇女,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郭某(女),被判刑前1个月,刚刚生下一个男孩,现正处哺乳期,可以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C、乔某因拐卖妇女,被判无期徒刑,但其已怀孕,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D、罪犯肖某患有癌症,现已晚期,其保外就医申请,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
答案
4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三)罪犯正在怀孕。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因此,交付执行人民法院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所以A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所以B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214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前提是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C项中系无期徒刑,不可暂予监外执行。《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第3款规定:“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所以D项正确。综上,本题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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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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