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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是某国有银行支行储蓄专柜信用卡经办员,负责信用卡存现、取现、转账、账务管理、现金管理及存入保证金等。1999年1月,薛某想炒股票,但苦于手头现金不多,便到陈某家央求其从银行弄点钱出来,并当场送给陈某5000元现金。陈某问薛某要钱做什么,薛某如实告知。于
陈某是某国有银行支行储蓄专柜信用卡经办员,负责信用卡存现、取现、转账、账务管理、现金管理及存入保证金等。1999年1月,薛某想炒股票,但苦于手头现金不多,便到陈某家央求其从银行弄点钱出来,并当场送给陈某5000元现金。陈某问薛某要钱做什么,薛某如实告知。于
admin
2015-09-30
23
问题
陈某是某国有银行支行储蓄专柜信用卡经办员,负责信用卡存现、取现、转账、账务管理、现金管理及存入保证金等。1999年1月,薛某想炒股票,但苦于手头现金不多,便到陈某家央求其从银行弄点钱出来,并当场送给陈某5000元现金。陈某问薛某要钱做什么,薛某如实告知。于是陈某采用收款不入账的手段,先后多次将其保管的库存现金人民币178.5万元及信用卡保证金人民币7.5万元挪出,由薛某个人使用。1999年3月案发,后追缴陈某的赃款、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5万余元,追缴薛某的赃款、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9万余元,尚有人民币140万余元不能归还。
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
(1)陈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
(2)薛某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选项
答案
(1)陈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应当数罪并罚。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在本案中,陈某系国有银行信用卡经办员,是国家工作人员,同时陈某收受了薛某5000元,且将公款挪出给他使用,满足“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另外依照刑法规定,受贿罪的起刑点为5000元,故陈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其次,挪用公款罪包括三种情形,其中之一就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在本案中,陈某明知薛某要用该公款炒股,而炒股属于营利活动的一种.故应比照该项规定。因此,尽管陈某将公款挪出两月后即案发,仍然构成了挪用公款罪。另外,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最大区别就是前者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中陈某知道薛某借钱用来炒股,才将公款挪出给他使用,在挪出之后也未实施平账、潜逃等行为,说明陈某主观上是希望收回并归还该公款的,因此尽管陈某的行为最终造成了公款的巨大损失,仍不能认定其构成贪污罪。实际上,本案满足刑法规定的“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情形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在这种情况下若认定为贪污罪,会有客观归罪之嫌。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此,尽管陈某的受贿行为与挪用公款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但是根据该司法解释仍应数罪并罚。 (2)薛某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因此要构成共同犯罪,行为人之间就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也称意思联络,强调的是行为人相互之间有通谋。在本案中,薛某唆使陈某挪用公款交给自己使用,并实际使用了陈某挪用的资金,其挪用公款的故意非常明显,所以应认定其主观上与陈某有共同挪用公款的故意。另外尽管薛某客观上没有实施挪用公款的实行行为,但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容许行为人互有分工,共同的犯罪行为也不等同于共同的犯罪实行行为,因此薛某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其次,尽管薛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实施了行贿行为,但是由于行贿罪的起刑点为人民币一万元,因此薛某的行为并不构成行贿罪。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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