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是普通法系的发源地。下列关于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06年司法考试试卷一第64题)

admin2016-05-08  38

问题 英国是普通法系的发源地。下列关于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06年司法考试试卷一第64题)

选项 A、普通法具有“程序先于权利”的特点
B、普通法的形成是中央集权和司法统一的直接后果
C、衡平法重实质而轻形式,审判时既不需要令状也不采用陪审制,程序简便灵活
D、当衡平法与普通法的规则发生冲突时,衡平法优先

答案A,B,C,D

解析 英国法渊源包括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等。普通法是英国法最重要的渊源,是12世纪左右由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通行于全国的法律规则。普通法的形成是中央集权和司法统一的直接后果。英国的普通法以“令状”制为基础发展起来。“遵循先例”是普通法最基本的原则;普通法最重要、影响最大的特征为“程序先于权利”。衡平法是14、15世纪由大法官的审判实践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因其号称以大法官的“良心”、“公平”、“正义”为基础而得名。衡平法是在大法官的审判实践中运用教会法、普通法和中世纪西欧商法的一些原则和规范,并加以改进和完善而形成的。同时,衡平法也是为了弥补普通法的一些不足之处而产生的。因此,衡平法也只能像普通法一样,主要是判例法,是大法官的判例形成的调整商品经济下财产关系的规范。但是,衡平法的形式更加灵活,在审判中更加注重实际,而不固守僵化的形式,衡平法重实质而轻形式,审判时既不需要令状也不采用陪审制。衡平法以“正义、良心和公正”为基本原则,以实现和体现自然正义为主要任务。虽然衡平法作为不成文法,起初并没有明文规定的具体原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大法官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比如,大法官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采取何种救济手段,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大法官也不断总结一些判例作为先例,并从中形成了一些衡平法的基本原则,被称为衡平法格言,作为审判的指导原则,如“衡平法不允许有错误存在而没有救济”、“衡平法是对人的”、“求助于衡平法者自身必须公正行事”等。在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关系方面,普通法是完整的法律体系,内容涉及公法和私法各个领域;而衡平法只是补偿性的法律,只涉及普通法调整不力的领域,如信托、契约等,只有在普通法的救济手段不足以保护当事人时,衡平法的救济方法才能发挥作用。但当两者的规则发生冲突时,衡平法优先。因此ABCD项都可以成立,答案为全选。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OLAlFFFM
0

最新回复(0)